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董鈞 為了發財,烏魯木齊市男子冶某開起了“來錢快、運作簡單”的賭場,從中抽利。8月18日,冶某被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賭博罪起訴至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冶某是一名貨車司機,2013年10 月中旬,他在烏市徽商大酒店422房間建立“根據地”,以撲克牌作為賭具,採取“炸金花”比大小的方式聚眾賭博,並招募擺某為其幫忙抽頭漁利。
  最初,賭局每把50元為底,100元開牌,冶某覺得不過癮,將賭局擴大成每把100元為底,300元開牌。每賭兩三局,冶某便命擺某從中抽取50至100元。
  2014年4月1日20時,冶某約來四五個朋友一起賭博時,被接到群眾舉報趕來的沙區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扣押賭資33000元,查獲冶某當天抽頭所得11500元。
  法律鏈接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標題:男子聚眾賭博抽頭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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