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闌尾膿腫住院治療,後在手術過程中,醫生不慎切斷對方股神經。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判決被告某醫院擔責70%,賠償原告李某148956.18元。
  據瞭解,2013年3月,李某因下腹疼痛入住被告某醫院治療,於4月3日在全麻下行闌尾切除術。術後李某感覺右大腿內側及膝蓋處皮膚有些麻木,伸膝障礙,屈膝正常。4月15日,原告在另一醫院行肌電圖檢查,報告意見:考慮右側股N完全性損害。4月24日原告在全麻下行股神經吻合術,神經移植術。出院診斷:右股神經損傷(完全斷裂缺損)。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由於被告在手術過程中,未能充分分離粘連組織及闌尾周圍組織,致使切斷原告股神經。經鑒定,被告在對原告的診療行為中存在一定的過失,該過失與原告的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法院予以支持。( 見習記者 張瑩 晨報記者 萬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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