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拉薩3月31日電 (記者 廖衛華)正在向“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和“國際旅游目的地城市”目標挺進的拉薩市,新添一部強化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的地方法規。今天中午,西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查批准《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即日起實施。
  作為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地處青藏高原,氣候條件惡劣,城市綠化對於改善拉薩生態環境、發展城市經濟、提高市民生活質量、提升旅游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居住、公共綠地率不低於35%
  《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2月17日經拉薩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五章,37條。主要包括城市綠化專項規劃、計劃和實施;城市綠化用地的建設;城市綠化用地的保護管理等三方面。
  拉薩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龔建彰表示,希望通過這部法律,幫助拉薩建設成為一座“車在樹下行,人在林中走”的生態園林城市。為確保拉薩的城市綠化率,市區、各縣區各類建設項目的城市綠化用地比例,納入到法定標準。根據《條例》,居住、公共綠地率不低於35%;其中新建區綠地率大於35%;老城區綠化率不低於15%;工業綠地率不低於20%,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綠地率不低於40%;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的綠地率不低於15%。
  同時,對於建設項目綠地面積不能達標又確需建設的,《條例》規定應當經市、縣(區)林業綠化、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同級政府批准,批准後建設單位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異地綠化。
  國土規劃審批項目應就綠化工程征求綠化部門意見
  搞好城市綠化的基礎是城市綠化專項規劃、計劃和實施。《條例》重點規範了3個問題:要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製城市綠化專項規劃和分期實施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二是城市綠化專項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合理設置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綠地等,實行城市綠線管理。第三,國土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就建設項目的配套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征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設計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許可證。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配套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綠地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後,報林業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違法擅自砍伐樹木的補種10倍樹木
  《條例》明確了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責任,防止責任不清,互相扯皮。其中,城市公共綠地、城市行道樹、乾次道綠化帶,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公路、鐵路、河道、水庫等地範圍內的綠地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由各級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物業管理機構或或在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生產綠地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於保護和管理責任單位不清楚或有爭議的綠地,由所在市、縣(區)政府確定管護責任單位。
  《條例》在法律責任上加大了對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懲罰力度,對於違反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共綠地樹木的,將被要求在指定地點補種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可以並處所砍伐樹木實際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於在樹木或則城市綠化設施上刻字、打釘、搭棚、栓系牲畜、假設電線、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在綠地內飼養家畜,擺攤設點,停放車輛等違法行為的,林業綠化主管部門除責令改正外,可以最高處罰1000元。
  拉薩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龔建彰說,1986年7月,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拉薩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1996年7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修正案。伴隨拉薩的經濟社會發展,老條例已經難以適應拉薩的城市綠化事業發展。為此,從2012年起,拉薩啟動了對城市綠化條例的立法工作,借鑒了江蘇、北京、青島等10多個兄弟省市的城市綠化的主要做法和經驗,以“立新廢舊”的方式出台了《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  (原標題:《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批准實施 拉薩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增添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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